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 離婚後的財產
而一方的出軌行為會否令另一方分配更多財產?如有簽訂婚前協議,法庭又會如何處理?
近年香港夫妻離婚的情況愈趨普遍,除了關心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外,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亦是不少人關心的事宜。
財產的擁有權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一半一半的攤分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離婚分產中,法官會考慮當事人雙方資產及借貸,還有夫婦雙方各自的收入能力,以及將來的賺錢能力。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判決贍養費和如何分配財產。
權益分配,離婚法庭考慮雙方的金錢上(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的付出,亦同時考慮其它因素。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
妻子通常有權分享聯名財產,而且還可能獲得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法庭亦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 (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亦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
頒布整筆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這段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如果她積極參與家族生意或曾為有關生意提供財政支持,法庭頒布的整筆付款令,金額會比她要求的更多,以認定她有份「賺取」部分家庭資產。
不過,除非在不會削弱答辯人的賺錢能力下而他擁有足夠的資本,否則法庭不會頒布整筆付款令。
「徹底分清」是否可行
「徹底分清」是否可行?
這將視乎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財務資源,但如果雙方關係惡劣,法庭會盡可能作出此項安排。
徹底分清之所需金額視乎不同個案而定,取決於申請人(通常是妻子)預期收取的贍養費金額及收取時期,而該筆金額須足夠支付申請人在該期間的經濟需求。
如有需要,可經由會計師在考慮不同因素(包括預期利率和通脹)後,計算出有關數額。可是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不必要的會計或專業服務亦不會採用。
丈夫的考慮
丈夫的考慮
當前妻再婚時,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隨即自動終止。如對方可能在短期內再婚,那麼丈夫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達成「徹底分清」並非明智之舉,原因是前妻再婚後不會退還那些財產。
另一方面,徹底分清的優點是可以終止前妻對他的財政依賴,亦可以將該段婚姻的不愉快經歷拋諸腦後,開始新生活。
妻子的考慮
妻子的考慮
徹底分清對於妻子的好處是令她財政獨立,她可隨意靈活地運用該筆款項,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負擔(例如向丈夫追討贍養費,或丈夫因為生活有變而向法庭申請調低贍養費)。
然而妻子要注意,假如該筆款項不足以滿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開支或投資,她不能再次透過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項。如丈夫在離婚後富有起來,她同樣不可以再進行申索。
業務的擁有權
業務的擁有權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收入來源,該業務的估值便可能出現爭拗。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如業務可繼續順利運作,亦將使他們獲益。
業務估值出現爭拗之原因,是由於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如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協議,可能會被傳召出庭作證,這往往會招致昂貴費用。
物業持有方式會影響法庭判決,但不要以為由個人單獨持有的物業,離婚後不會被瓜分。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反之,如果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其中一種命令為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若未能達成共識,則由法庭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及貢獻,作出分配。
法庭亦有權要求其中一方,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不少案例中,若女方獲得子女撫養權,即使男方獨自持有原物業,法庭亦有機會判給妻子,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水平,
但如果物業價值超出女方應獲權益,法庭可能要求其繳付款項予丈夫。由於是法庭判決,雙方毋須支付繳交印花稅。
值得留意,當把未還清按揭的單位轉讓予另一方,按揭契亦須轉名,並須獲按揭公司同意。如未能通過壓力測試,銀行或要求另加擔保人。
另一種命令是法庭裁定雙方維持以聯名持有物業,雙方須在指明情況才獲准售樓,例如其中一方去世或再婚、子女畢業等,得益則按雙方協議或法庭判決而均分。
離婚物業涉及訴訟,更可能受法庭禁制令限制轉售,新買家若有意購入婚姻訴訟物業,即使簽訂買賣協議,也未必能順利交吉。故買家須透過查冊,辨識婚姻訴訟物業,衡量風險。
一般而言,當物業涉及婚姻訴訟,土地登記冊上的「物業涉及的轇轕」一欄會顯示: "Certified True Copy of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除此之外,以下字眼亦可能與離婚物業有關:
由法庭裁決須轉讓的物業屬無償轉讓,可被視為「送契樓」的其中一種,例如業主以送契方式轉讓予另一半,故與一般送契樓相同,物業可能因其破產而被收回,而銀行有可能拒絕其按揭申請。
婚姻訴訟物業有可能被當作送契樓,物業價值因而下跌,加上新買家擔憂未能獲批高成數按揭,故增加新業主日後轉售難度。
離婚業權處理較複雜, 當事人須清晰表達意願,確保權益。另一邊廂,準買家亦要了解清楚婚姻訴訟物業的風險,以免得不償失。
離婚物業 |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一站式離婚諮詢服務
全程服務至成功離婚
若當初購入物業涉及第三者款額,該部份不會納入夫婦二人財產分配當中。例如夫婦買入$500 萬樓,其中 $100 萬元由男方母親繳付,當二人離婚,男方母親會持有該金額或部份業權。
可以,曾有案例為女方在男方未知情下,出售其負責供款的物業。法庭以單位業權屬丈夫為由,最終判該買賣無效。
香港法例並沒載有條文承認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但鑑於社會文化變遷,香港法庭會審視離婚夫婦在婚前簽訂的協議。
如果雙方在婚前有足夠的時間考慮協議內容,條款不是偏袒一方,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各自有律師代表及披露財產,法庭具有酌情權根據婚前協議分配財產及作出贍養安排。
在涉及巨額資產的案件中,特別是「超級富豪家族成員」或「富二代」的財富規模,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如果想要保護家族或個人財富,避免離婚帶來預期外的結果,訂立婚前協議,就變得相當重要。
考慮以下七個因素:
本行的離婚業務包括
度身訂做離婚方案
本所將家庭和離婚法方面的專業知識與一流的客戶關懷和務實的解決方案相結合。
我們的家庭和離婚團隊為每位客戶提供針對其特殊情况的量身定制的方法,我們以敏感和建設性的管道處理每一件事。
三步贍養費諮詢程序
了解您的離婚情況
採用線上個案分析系統或藉由專業客服,都能協助您了解目前面臨的婚姻情況,以同理心出發,提供您最貼心的關懷與處理方式的建議。
預期費用及內容
提供大眾可負擔的離婚服務收費費用、透明化的離婚服務流程及告知可預期的及結果,讓您安心的採用我們處理婚姻問題。
七個月以上離婚一對一支援
從了解案情、委任離婚團隊專員、安排放件、協辦離婚手續流程,皆有專業的經理負責把關您的案件,並隨時與您保持聯繫。
新活離婚總監 – Kate Lai
更多贍養費 常見問題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作判斷,包括:
‧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身體或精神殘疾。
‧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在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之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有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才會再細究清楚。但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等,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離婚贍養費亦可稱配偶贍養費、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為
“在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提供給對方的必需生活費用。 西方國家法律體系一般支持離婚贍養費,而在非西方國家中則不一定。”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客戶好評
張先生
會計工作
離婚雖然不是唯一選擇,但大家一起勉強下去也不會快樂。新活事務所提供了完滿的方法,為我和前妻可以共同撫養小朋友。感謝佢地每一位同事一直支持幫助跟進我既個案。
陳小姐
家庭主婦
在我人生重大轉折時,新活事務所提供了中肯的分析。現時我和女兒己經重新開始生活,並從前夫那面得到物業和贍養費。
our blog
文章分享
香港遺產繼承有甚麼手續?有期限嗎?遺產執行人的資格及權力小知識
Whatsapp客服查詢
Wechat 客服查詢
聯絡我們
©2023 Sunmood Limited All Right Reserved | Goodwin 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