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但是並非必然這樣。
- 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 法庭可就離婚業權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 香港法例並沒載有條文承認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但香港法庭會審視離婚夫婦在婚前簽訂的協議。
近年香港夫妻離婚的情況愈趨普遍,除了關心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外,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亦是不少人關心的事宜。
一方的出軌行為會否令另一方分配更多財產?如有簽訂婚前協議,法庭又會如何處理?
財產的擁有權及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 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 | 聯名戶口 | |
|---|---|---|
| 表面證據上 | 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 | 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 |
| 則作別論 | 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 | 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 |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注意
- 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
- 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法庭並可能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
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是否一半一半攤分
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
離婚分產中,法官會考慮當事人雙方資產及借貸,還有夫婦雙方各自的收入能力,以及將來的賺錢能力。
離婚法庭亦會考慮以下因素,而判決贍養費和如何分配財產:
- 雙方結婚年期
- 大家對婚姻貢獻
- 婚前身家
- 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
權益分配上,離婚法庭考慮雙方以下的付出,亦同時考慮其它因素:
- 金錢上: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
- 非金錢上: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及是否可行
妻子通常有權分享聯名財產,而且還可能獲得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法庭亦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
- 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
- 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
頒布整筆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這段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
如果她積極參與家族生意或曾為有關生意提供財政支持,整筆付款令的金額會比她要求的更多,以認定她有份「賺取」部分家庭資產。
注意
- 除非在不會削弱答辯人的賺錢能力下而他擁有足夠的資本,否則法庭不會頒布整筆付款令。
「徹底分清」是否可行?
「徹底分清」是否可行,視乎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財務資源,但如果雙方關係惡劣,法庭會盡可能作出此項安排。
徹底分清之所需金額視乎不同個案而定,取決於申請人(通常是妻子)預期收取的贍養費金額及收取時期。
該筆金額須足夠支付申請人在該期間的經濟需求。
如有需要,可經由會計師在考慮不同因素(包括預期利率和通脹)後,計算出有關數額。
注意
- 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
- 不必要的會計或專業服務亦不會採用。
「徹底分清」:丈夫與妻子的考慮
當前妻再婚時,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隨即自動終止。
注意
- 如對方可能在短期內再婚,那麼丈夫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達成「徹底分清」並非明智之舉,原因是前妻再婚後不會退還那些財產。
另一方面,徹底分清的優點是可以終止前妻對他的財政依賴,亦可以將該段婚姻的不愉快經歷拋諸腦後,開始新生活。
妻子的考慮
徹底分清對於妻子的好處是令她財政獨立,她可隨意靈活地運用該筆款項。
她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負擔(例如向丈夫追討贍養費,或丈夫因為生活有變而向法庭申請調低贍養費)。
注意
- 假如該筆款項不足以滿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開支或投資,她不能再次透過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項。
- 如丈夫在離婚後富有起來,她同樣不可以再進行申索。

業務的擁有權及估值爭拗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收入來源,該業務的估值便可能出現爭拗。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
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
如業務可繼續順利運作,亦將使他們獲益。
業務估值出現爭拗之原因,是由於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
| 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 | 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 | |
|---|---|---|
| 估值 | 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 | 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
注意
- 如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協議,可能會被傳召出庭作證,這往往會招致昂貴費用。
離婚業權分配與辨識離婚物業
夫婦申請離婚,如果兩人未能就業權達成共識,就須透過法庭解決,而法庭會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才作出判決。
離婚財產分配持有方式
物業持有方式會影響法庭判決,但不要以為由個人單獨持有的物業,離婚後不會被瓜分。
注意
-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
- 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
- 反之,如果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離婚財產分配法庭處理方法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
- 出售: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若未能達成共識,則由法庭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及貢獻,作出分配。
- 轉讓:法庭亦有權要求其中一方,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
- 聯名持有:法庭裁定雙方維持以聯名持有物業,雙方須在指明情況才獲准售樓,例如其中一方去世或再婚、子女畢業等,得益則按雙方協議或法庭判決而均分。
轉讓
不少案例中,若女方獲得子女撫養權,即使男方獨自持有原物業,法庭亦有機會判給妻子,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水平。
但如果物業價值超出女方應獲權益,法庭可能要求其繳付款項予丈夫。由於是法庭判決,雙方毋須支付繳交印花稅。
注意
- 當把未還清按揭的單位轉讓予另一方,按揭契亦須轉名,並須獲按揭公司同意。如未能通過壓力測試,銀行或要求另加擔保人。
辨識離婚物業
離婚物業涉及訴訟,更可能受法庭禁制令限制轉售,新買家若有意購入婚姻訴訟物業,即使簽訂買賣協議,也未必能順利交吉。
買家須透過查冊,辨識婚姻訴訟物業,衡量風險。
一般而言,當物業涉及婚姻訴訟,土地登記冊上的「物業涉及的轇轕」一欄會顯示:"Certified True Copy of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除此之外,以下字眼亦可能與離婚物業有關:
- 離婚呈請(Divorce Petition)
- 離婚令:行為理由(Order:Divorce Behaviour)
- 分產契(Deed of Partition)
未必獲批按揭
由法庭裁決須轉讓的物業屬無償轉讓,可被視為「送契樓」的其中一種,例如業主以送契方式轉讓予另一半。
注意
- 與一般送契樓相同,物業可能因其破產而被收回,而銀行有可能拒絕其按揭申請。
轉讓難度高
婚姻訴訟物業有可能被當作送契樓,物業價值因而下跌,加上新買家擔憂未能獲批高成數按揭,故增加新業主日後轉售難度。
注意
- 離婚業權處理較複雜,當事人須清晰表達意願,確保權益。
- 準買家亦要了解清楚婚姻訴訟物業的風險,以免得不償失。
離婚物業初涉及他人供款,會否影響法庭分配結果?
若當初購入物業涉及第三者款額,該部份不會納入夫婦二人財產分配當中。
例如夫婦買入$500 萬樓,其中 $100 萬元由男方母親繳付,當二人離婚,男方母親會持有該金額或部份業權。
注意
-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已出售當事人曾供款的物業,可以追討損失。曾有案例為女方在男方未知情下,出售其負責供款的物業,法庭以單位業權屬丈夫為由,最終判該買賣無效。
婚前協議對分身家的影響
香港法例並沒載有條文承認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但鑑於社會文化變遷,香港法庭會審視離婚夫婦在婚前簽訂的協議。
如果符合以下情況,法庭具有酌情權根據婚前協議分配財產及作出贍養安排:
- 雙方在婚前有足夠的時間考慮協議內容
- 條款不是偏袒一方,導致不公平的情況
- 各自有律師代表及披露財產
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
在涉及巨額資產的案件中,特別是「超級富豪家族成員」或「富二代」的財富規模,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因此,如果想要保護家族或個人財富,避免離婚帶來預期外的結果,訂立婚前協議,就變得相當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