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也被稱為父母權利,是指法照顧和監督兒童的權力。 有監護權的父母,通常是孩子主要居住的一方,負責孩子的日常照顧和福利決策。 一般來說可以授予共同監護權,即父母雙方共同照顧孩子並作出决定。 為了給孩子提供穩定的環境,孩子通常與父母中的一方居住,並與另一方有定期的探視。 在某些情况下,孩子也可能有同等的時間與父母雙方一起生活,但重要的是父母雙方要達成協議,以避免昂貴的法庭訴訟。
當父母希望共同承擔照顧孩子的責任,並對孩子的成長做出决定時,如果可能的話,法院可能會允許這樣做。 這被稱為共同監護。 這種做法越來越普遍,因為它有助於父母雙方照顧他們的孩子,即使他們不再結婚。 然而,無論法院給予什麼樣的監護權,父母雙方都需要達成一致並共同努力。
“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
撫養權(子女管養權)包含了父母其中一方的對子女的分享權責,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當中會包含了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的權責。
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
獲取子女撫養權的關鍵因素
保持現狀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
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況下,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
因此,最好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齡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子女的意願
香港法例在撫養權判決方面,也十分重視二人的子女的意思及想法,主要會看看孩子的年長程度等。
香港法例上,會基於二人的收入、身體狀況、資產能力等,以決定其能否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而作撫養權判決。
三大常見管養權分配
簡單來説是以“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坊間俗稱的撫養權顧名思義即是父母對於子女所擁有的所有權力以及責任。
包含父母對於子女的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探視以及做出對子女有重大責任的權力。撫養權通常包含管養權,照顧以及管束權,探視權這三方面的權責。
其好處是在於令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以及管束子女,能對於子女有影響的重大決定上迅速決絕,單一管養令最為適合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的管養上產生合作的個案。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離婚後帶子女出境須知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的(如度假),你都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將子女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
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
離婚命令中將子女帶出香港的條款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
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永久將子女帶離香港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
申請撫養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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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法庭判決之後,如果兩個人同樣有收入的情況底下,二人均必須共同去支付孩子的所有生活費用,如果法庭判決將由其中一方全數給予,那另外一方便不需要支付。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情況下可以因子女生活成長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作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為子女帶來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避免他們適應不來。至於獨有管養權,亦即是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只擁有探望的權利。獨有管養權是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能夠作定時的探視。
兩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只獲得較少的權利。
除非子女之前曾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影響,否則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子女權利。並且分為以下三種:
‧合理探視: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作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探視時間。
‧自由探視:自由探視的定義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為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所以一般不建議使用。
‧有界定探視:有界定探視是指一般會列明每星期中幾多日、什麼時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等,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如度假)與否,你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
但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子女被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如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更多撫養權 常見問題
評定子女的贍養費,一般會基於以下兩種情況: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可接受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會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子女達18歲以上。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托管小孩和教養的個案,法庭會以未滿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以作首先考慮前提。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的時候,必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條件,並需要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撫養子女,但如果該名小孩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撫養權的權利和權力。至於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
也可以的。法庭會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而作出考慮。如申請監護權之人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例如祖父祖母等,而親生父母實在不適合照顧,例如正在坐牢或已過身等。但有一種情況是,如法庭覺得申請監護權的人也不適合照顧孩子的話,子女有可能將被交由法庭監管。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7條,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可在以下情況,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自動取得監護權: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又或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與該未成年人同住,而在其去世時,該未成年人沒有尚存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其他情況下,獲委任人士可以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法院可命令:該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該人待該未成年人再沒有任何父母及監護人之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該人在法院指明的時間,或在法院指明的事件發生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罷免該人為監護人;或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由該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你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監護權訴訟: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選擇申請將有關子女成為受法庭監護的人。
‧禁止令:如扣押旅行證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夠安全,閣下可於離婚或分居訴訟程序中申請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將有關子女(在不受閣下的管養和控制的情況下)帶離香港。
不論涉及監護訴訟或禁止令,閣下的律師應立即將有關命令或監護訴訟資料送達入境處。入境處在收到資料後,會通知所有港口和機場,以阻止或防止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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