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房署在住户分居期间,不会主动要求任何一方迁出。
- 如离婚双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约达成协议,房署通常会支持把公屋租约拨归符合指定条件的一方。
- 要获编配各自的公屋单位,离婚双方均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
- 房署会按社署的推荐,从“有条件租约”计划配额中,为带着未成年子女、急切需要居所的一方,安排暂时入住另一公屋单位。
鉴于申请离婚公屋问题复杂,房屋署(房署,负责香港公共租住房屋的政府部门)会视个别情况,依据常理,以灵活方法处理这些个案。
以下内容仅供一般参考。
分居期间及不涉及额外公屋资源的租约拨归
一般来说,房署在住户分居期间,不会主动要求任何一方迁出,因为这只会对陷入婚姻危机的家庭造成压力,并排除他们和好的机会。
当离婚诉讼完结后,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应与所属屋邨办事处联络。房署职员会通过面谈,向离婚人士讲解有关的租约事务管理政策。
在不涉及额外公屋资源的离婚个案中,如离婚双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约达成协议,房署通常会支持把公屋租约拨归:
- 获得所有子女管养权的一方(如租约内并无其他认可住客);或
- 包括所有认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亲等)的一方;或
- (就共同管养权个案而言)获判可与子女共住以照顾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适用)。
离婚后没有获判子女管养权,或户籍内没有认可住客选择与其共住的单身一方,须迁离公屋单位,然而他/她可申请下列安排:
- 如无法另觅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转房屋的资格(包括收入、资产、没有拥有住宅房产等条件),可申请新界区中转房屋的一人单位;及
- 通过一人申请登记申请公屋,并可获缩减轮候时间,减幅相等于前租约的居住期,但最长以三年为限。
更多离婚程序小知识:

涉及申请公屋的离婚个案:双方各自编配公屋单位
如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而离婚双方(各自申报)均符合下列条件,房署会考虑为双方编配各自的公屋单位:
- 离婚夫妇均各自获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养权;或
- 双方均获户籍内一名或以上认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亲等)选择与其同住。
离婚双方须符合的条件:
- “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即:家庭(即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会一同居住的家庭组合)的收入及资产均不超过申请公屋的收入及资产限额;及
- “住宅物业权审查”,即:所有家庭成员在香港均没有拥有任何住宅房产。
他们亦可选择以绿表资格(有效期一年)申请,通过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置业,以代替接受公屋编配。
在获配各自的公屋单位后,不论他们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长短,双方均须每两年按“富户政策”申报家庭收入及资产一次(注)。
申报包括是否在香港拥有住宅房产,以便厘定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及应缴的租金水平。
注:首次申报或不足2年。
无资格取得额外公屋资源的离婚个案
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或未能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规定的一方,须迁出公屋单位。
注意
- 如并无拥有房产的一方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他/她可以申请在新界区中转房屋暂住,但居住期不得超过一年(期间须缴交市值暂准租用证费)。
- 如离婚双方均未能符合条件,他们可以撤回有关要求编配各自公屋单位的申请,并须自行解决住屋安排。
离婚公屋:同居租户或认可住客的离婚
“公屋住户离婚后的住屋安排”政策不适用于同居租户或认可住客(如户籍内的子女及其配偶)的个案,有关家庭须自行解决其住屋安排。
承租人的租住权不应因为认可住客的离婚而被剥夺。通常,与承租人无直接关系的离婚人士(如姻亲)须迁出公屋单位及删除户籍。

离婚公屋“有条件租约”计划
房署会按社署的推荐,从体恤安置辖下“有条件租约”计划配额中,为急切需要居所的一方安排暂时入住另一公屋单位。
此安排适用于申请离婚的个案涉及的法律诉讼程序需时很长,而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带着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的情况。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条件租约”政策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下列类别的已提出离婚呈请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 没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 离开婚姻居所而没有带同“受供养子女”的配偶。
然而,这两类人士仍须经社署的专业评估及推荐,核实为真正有住屋需要及极需援助者,房署才会向他们批出“有条件租约”。
当离婚诉讼完结后,“有条件租约”的受惠人士须符合以下规定,方可把“有条件租约”转为正常租约:
- 通过入息及资产限额定于申请公屋水平的“全面经济状况审查”;
- 符合“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
- 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管养权。
注意
- 未能通过规定的“有条件租约”受惠人士须退回公屋单位。
- 然而,若他/她仍然有资格获“体恤安置”,房署会把在“有条件租约”下出租的单位以正常租约批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