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终审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妻子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但并非必然如此。
- 法庭会考虑能否以“彻底了结”终结一方的经济负担。
- 就离婚后的房产权益,法庭可要求出售房产、把房产转让给另一方,或由两人继续联名持有。
- 香港法例没有条文承认婚前协议有效,但香港法庭会审视离婚夫妻在婚前签订的协议。
近年香港夫妻离婚日趋普遍,除了关心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外,不少人也关心夫妻的财产分配问题。
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分得更多财产?如果签订了婚前协议,法庭又会如何处理?
财产所有权与双方的居所
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所有权及款项的使用,可能引发纠纷。
| 以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持有 | 联名账户 | |
|---|---|---|
| 表面证据上 | 账户内的任何款项均属于该人 | 账户内的任何款项均由夫妻两人共同拥有 |
| 则另当别论 | 除非另有相反意图,或另一方出过部分款项 | 除非另有相反意图(例如开立联名账户只是为了方便某些用途) |
但一般来说,用账户内的款项购买的任何财产,都属于购买者。
因此,如果丈夫用联名账户内的款项购买股票或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表面证据上这些财产属于他个人。
注意
- 如果夫妻已将所有财产混在一起共同使用,即使丈夫向联名账户出资更多,法庭也可能认为该联名账户属于共同财产。
- 如果夫妻已将所有财产混在一起共同使用,法庭还可能裁定,丈夫从该账户提款购买的财物由夫妻双方平均拥有。
双方的居所
法庭会尽可能确保双方都有居所,双方有子女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法庭也会尽量确保子女有稳定的住所。

可分配财产的比例:是否对半分
香港终审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即对半分,但并非必然如此。
离婚分产时,法官会考虑双方的资产与负债、各自的收入能力,以及将来的赚钱能力。
离婚法庭在判定赡养费(配偶及子女生活费)(配偶及子女生活费)和如何分配财产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 双方的结婚年限
- 各自对婚姻的贡献
- 婚前财产
- 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
在权益分配上,离婚法庭会考虑双方以下几方面的付出,同时也考虑其他因素:
- 金钱方面:买房首期、律师费、印花税和还房贷
- 非金钱方面:放弃外出工作赚钱,做全职妈妈
赡养费或“彻底了结”,是否可行
妻子通常有权分享联名财产,还可能获得定期支付的赡养费。
法庭也会考虑能否以“彻底了结”终结一方的经济负担。
“彻底了结”是指一次性分配财产和 / 或支付整笔款项(一次付清或分期支付),使双方都能:
- 放下不愉快的往事,开始新生活
- 不必再回想婚姻破裂的伤痛,也不必再承受诉讼之累(例如追讨被拖欠的赡养费)
颁布整笔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为了满足妻子的合理要求,并确认她作为妻子和/或孩子母亲,在这段婚姻中的贡献。
如果她积极参与家族生意,或曾为有关生意提供资金支持,整笔付款令的金额会比她要求的更多,以确认她有份“赚取”部分家庭资产。
注意
- 除非在不削弱答辩人赚钱能力的前提下,他拥有足够的资本,否则法庭不会颁布整笔付款令。
“彻底了结”是否可行?
“彻底了结”是否可行,取决于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财务资源,但如果双方关系恶劣,法庭会尽可能作出这样的安排。
“彻底了结”所需的金额因个案而异,取决于申请人(通常是妻子)预期收取的赡养费金额及收取期限。
这笔金额须足以支付申请人在该期间的经济需要。
如有需要,可由会计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预期利率和通胀)后,计算出有关数额。
注意
- 这样的安排费用不菲,如果有关人士不肯配合提供有用资料,也会影响上述安排。
- 不必要的会计或专业服务也不会采用。
“彻底了结”:丈夫与妻子的考量
前妻再婚时,前夫向她支付赡养费的责任随即自动终止。
注意
- 如果对方可能在短期内再婚,丈夫支付大笔金钱或财产来达成“彻底了结”并不明智,因为前妻再婚后不会退还这些财产。
另一方面,彻底了结的好处是可以终结前妻对他的经济依赖,也可以把这段婚姻的不愉快经历抛在脑后,开始新生活。
妻子的考量
彻底了结对妻子的好处是使她经济独立,可以自由灵活地使用这笔款项。
她也不必再承受诉讼之累(例如向丈夫追讨赡养费,或丈夫因生活有变而向法庭申请调低赡养费)。
注意
- 如果这笔款项不足以满足她的需要,或她开支、投资不当,就不能再通过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项。
- 如果丈夫离婚后富裕起来,她同样不能再提出请求。

生意的所有权及估值争议
假设丈夫拥有具备资本价值的生意,而该生意是他的收入来源,那么生意的估值就可能出现争议。
如果生意本身拥有房产或其他昂贵资产、设备等,可委托合资格人士(例如会计师)进行估算。
如果目前或短期内不打算出售该生意,其主要价值就是它能产生的收入;如果丈夫要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赡养费,这一点就更为重要。
如果生意能继续顺利运作,对他们双方也有好处。
生意估值出现争议,是因为双方会计师的估值方法和结果往往有重大差异。
| 由丈夫委托的会计师 | 由妻子委托的会计师 | |
|---|---|---|
| 估值 | 可能作出较低的估值 | 则可能作出较准确的估值 |
注意
- 如果双方的会计师无法就估值达成一致,可能会被传召出庭作证,这往往费用高昂。
离婚房产权益分配与辨识离婚房产
夫妻申请离婚,如果两人无法就房产权益达成共识,就须通过法庭解决,法庭会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判决。
离婚财产分配的持有方式
房产的持有方式会影响法庭判决,但不要以为由个人单独持有的房产,离婚后就不会被分割。
注意
- 法庭会把夫妻二人的所有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股票及基金等,视为家庭资产,并按公平原则作出分配。
- 即使房子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另一方也可能因法庭判决而分得部分权益。
- 反过来,如果二人联名持有房产,离婚后最终裁决也未必是各占一半。
法庭处理离婚财产分配的方法
在权衡各方因素后,法庭会就离婚房产权益发出财产分配命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 出售:法庭要求双方卖房,由两人自行协商,再分配售房所得;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庭参考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贡献作出分配。
- 转让:法庭也有权要求其中一方将房产权益转让给另一方。
- 联名持有:法庭裁定双方维持联名持有房产,双方只有在指明情况下才获准售房,例如其中一方去世或再婚、子女毕业等,所得按双方协议或法庭判决平分。
转让
在不少案例中,如果女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即使男方独自持有原房产,法庭也有可能判给妻子,以保障子女日后的生活水平。
但如果房产价值超出女方应得的权益,法庭可能要求她向丈夫支付款项。由于是法庭判决,双方无须缴付印花税。
注意
- 把尚未还清按揭的房屋转让给另一方时,按揭合同也须转名,并须获得按揭公司同意。如果未能通过压力测试,银行可能要求另加担保人。
辨识离婚房产
离婚房产涉及诉讼,还可能受法庭禁制令限制转售,新买家如有意购入涉及婚姻诉讼的房产,即使签了买卖协议,也未必能顺利腾空交房。
买家须通过查册,辨识涉及婚姻诉讼的房产,评估风险。
一般而言,当房产涉及婚姻诉讼,土地登记册上“物业涉及的轇轕”(即产权负担)一栏会显示:“Certified True Copy of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此外,以下字眼也可能与离婚房产有关:
- 离婚呈请(Divorce Petition)
- 离婚令:行为理由(Order:Divorce Behaviour)
- 分产契(Deed of Partition)
未必能获批按揭
由法庭裁决须转让的房产属于无偿转让,可视为“送契楼”(以赠与方式过户的房产)的一种,例如业主以送契方式转让给另一半。
注意
- 与一般送契楼相同,房产可能因业主破产而被收回,银行也可能拒绝其按揭申请。
转让难度高
涉及婚姻诉讼的房产有可能被当作送契楼,房产价值因而下跌,加上新买家担心难以获批高成数按揭,因此增加了新业主日后转售的难度。
注意
- 离婚房产权益的处理较为复杂,当事人须清楚表达意愿,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 准买家也要充分了解涉及婚姻诉讼的房产的风险,以免得不偿失。
购房时他人曾出资,会影响法庭的分配结果吗?
如果当初购入房产时有第三方出资,这部分不会纳入夫妻二人的财产分配。
例如夫妻买入一套$500 万的房子,其中 $100 万元由男方母亲支付,二人离婚时,男方母亲会持有这笔款项或部分房产权益。
注意
- 如果对方在离婚前已把当事人曾出资供款的房产卖掉,当事人可以追讨损失。曾有案例中,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由她负责供款的房产,法庭以该房产的业权属丈夫为由,最终判该买卖无效。
婚前协议对分财产的影响
香港法例没有条文承认婚前协议有效,但鉴于社会文化的变迁,香港法庭会审视离婚夫妻在婚前签订的协议。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法庭有酌情权根据婚前协议分配财产并作出赡养安排:
- 双方在婚前有足够时间考虑协议内容
- 条款没有偏袒一方而造成不公平
- 双方各有律师代表,并已披露财产
订立婚前或婚后协议
在涉及巨额资产的案件中,尤其是“超级富豪家族成员”或“富二代”这类财富规模,这个50/50规则会带来重要影响。
因此,如果想保护家族或个人财富,避免离婚带来意料之外的结果,订立婚前协议就变得相当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