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方同意離婚,分居只須一年;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配偶失蹤,分居便要兩年。
- 除非對方就分居的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經分居了兩年。
- 實際生活儼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且對方知道申請一方有分居意願,同一屋簷下的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
- 簽署分居協議是最佳的分居証明,但對方必須同意簽署。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分開居住,通常是其中一方搬離婚姻居所,不再一起以夫妻的形式生活。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夫妻雙方可訂立分居協議書,或其中一方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向法院申請分居。
分居一年或兩年離婚及証明分居的方法
分居由搬離當日起開始計算,如夠一年而且雙方又合作的話,可以用分居一年申請離婚。
如夠兩年,亦可以用兩年分居的事實申請,無需對方同意離婚。分居的日子需於離婚呈請書中列明。
証明分居有以下方法:
-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煤等單據,加上信封住址證明。
- 分居証明信:由離婚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 簽署分居書(separation agreement)或分居協議(separation deed)是最佳辦法,但對方必須同意簽署,律師費比分居證明書較高。
離婚一定要分居紙嗎?
除非對方就分居的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經分居了兩年。
若對方爭議的話(即不同意分居的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則舉證的責任就落在申請離婚的一方。
要法庭審理是否已分居足夠兩年,是需要向法庭存檔誓章、提交證明文件、又要排期審訊。
有些人寧願選擇等待夠兩年再辦理離婚手續。

同一屋簷下分居與分居定義
若然條件不容許搬離婚姻居所,分房訓分居仍然是可以住在同一間屋的。
倘若實際生活儼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一樣,如:
- 分房或分床睡覺
- 沒有性生活
- 各自用膳等等
而且對方知道申請的一方有分居的意願,那麼,這種同一屋簷下的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
在普通法下,分居定義較含糊,除雙方是否一同居住以外,還需考慮雙方是否仍然維持夫妻關係,才能判斷他們是否已經「分居」,例如:
- 是否已不再認定他們的婚姻繼續存在
- 有否意圖與其配偶和好等因素。
因此,避免含糊爭議,簽署協議分居是最佳的分居証明。
夫妻婚後有同居義務,但可協議分居
男女結婚後,依法存在同居義務。
注意
- 如夫妻其中一方違反同居義務,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仍拒絕不履行,即行為不合理(conduct unreasonable),構成離婚的事實根據,另一方依法可以請求離婚。
但同時,夫妻協議免除同居義務,法律予以承認效力。
申請分居協議書可達成協議的事情
申請分居協議書,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律師的幫助下,就雙方以下的事情劃分和達成協議:
- 暫停同居責任
- 婚姻財產
- 債務的責任和償還
- 夫妻間的贍養問題,撫養費的數額
- 子女撫養、監護問題
- 日後離婚申請處理
- 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
分居協議近年出現的越來越多。
分居在離婚或婚姻中的作用
夫妻分居,多數是到了一方無法自願與另一方同住的境地,但又未至於想離婚。分居可以:
- 緩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離婚。
- 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開,各自冷靜,尋求辦法,避免離婚。
- 使當夫妻雙方體驗日後真的離婚,單獨生活及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評估和作好生活適應。
- 避免衝突,或發生家庭暴力。
- 分居是申請離婚理由之一,可以為離婚案提供證據的作用。

分居協議書範本表格下載
分居協議書範本首先列明雙方資料:
- 協議人(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 雙方於X年X月X日在XXX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期間,雙方育有X名子女[名字]。
現雙方就分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 XXX與XXX自願分居。
- 夫妻共同財產有:[列明],該等共同財產暫歸[男方/女方]管理。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對方同意下出租、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自行處置。
- 夫妻現有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列明],共同債權暫歸[男方/女方]管理,共同債務[處理方式]。
- 夫妻現有個人債權、個人債務,各自由自己管理、享有和承擔,分居期間發生的個人債權和債務適用。
- 分居期間發生的共同債權和債務,[處理方式]。
- 個人經濟由個人管理、控制,雙方對對方提出的經濟要求可拒絕。
- 分居期間各自任何正常生活和開支及其朋友、家人不得干擾、不得參與,雙方可不聯繫。
- 分居期間,子女XXX的撫養權,暫歸[男方/女方],由[男方/女方]贍養,贍養費XX元/月。
- 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
- [男方/女方]給付另一方贍養費XX元/月。
- [男方/女方]每月享有X次探視權。日期、時間、地點為XXX。
- 於分居滿12個月,一方有權向法庭申請離婚,另一方同意到時將同意離婚。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分居時間由[男方/女方]搬家開始計算。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年 月 日
未婚同居常見問題及居屋轉讓業權
未婚的同居伴侶不能跟已婚人士擁有同等的地位,亦不能享有已婚夫婦應有的權益,例如:
- 稅務優惠
- 退休金
- 醫療及公屋等福利
更重要的是,不管同居伴侶共同生活多久,亦不會視他們為已婚配偶,因此他們不能享有已婚夫婦應有的權益。
分居可構成居者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
如果夫妻聯名或單名擁有以下特別房屋單位,離婚或分居可構成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
-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居屋)
- 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置計劃)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包括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