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香港的離婚率攀升至48%,離婚宗數從1991年的6,295宗激增至21,157宗。
-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在香港申請離婚需滿足居籍、慣常居住地或密切聯繫其中一項條件。
- 目前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在香港註冊的同性夫妻無法在港申請離婚。
- 香港於2021年通過條例草案,使香港和內地在某些法律判決上達成了相互認可和執行。
很多人在決定結婚時會反覆考慮,甚至選擇在海外舉行婚禮,若婚姻遇到困難,結束婚姻關係時選擇的地方同樣關鍵。
下文分析香港國際離婚、海外離婚、外地結婚香港離婚可行性。
香港離婚率高,成為國際離婚的熱點
2019年,香港的離婚率攀升至48%,每兩對夫婦就有一對選擇分道揚鑣,香港已成為繼倫敦之後的“離婚之都”。
| 離婚宗數 | |
|---|---|
| 1991年 | 6,295宗 |
| 2019年 | 21,157宗 |
香港不僅是本地夫婦的離婚首選,亦吸引了包括跨國夫妻在內的眾多外地夫婦來港處理離婚事宜。
選擇在香港進行國際離婚的原因眾多,主要包括:
- 香港法律系統源於英國,實行普通法制度;
- 香港的家事法庭在處理資產分配時不採用固定公式,提供了較大的爭議空間;
- 香港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求雙方必須全面透明地披露各自的資產,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並不常見。
專家指出,香港的法律體系提供了許多保障,繼倫敦之後,香港亦是離婚的首選城市。

香港國際離婚或海外離婚的管轄權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的規定,香港法院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對離婚案件行使管轄權:
- 離婚申請時,任何一方是香港居民;
- 在過去三年中,任何一方有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三年的情形;
- 離婚申請時,任何一方與香港有重大連繫。
在國際離婚或海外離婚中,一方可能在香港提起離婚,另一方則可能希望在外地法院,如其居住的國家進行訴訟,造成管轄權的衝突。
這種情況下,香港法院會依據《婚姻訴訟條例》的規定,判斷是否具有管轄權。
呈請人的策略
- 對於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呈請人),如果不希望案件在香港審理,則應避免在香港提交離婚申請。
- 一旦在香港法院提起,依據香港法律的“自願接受管轄”原則,將很難撤回,無法輕易更改訴訟地點。
被呈請人的策略
- 對於離婚訴訟中的被告方(被呈請人),如果希望反對在香港進行訴訟,則應在提交任何實質性答辯前,首先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爭議。
- 如果被呈請人未明確提出管轄權異議即提交答辯,可能會被視為接受香港法庭的管轄。
不方便管轄原則的應用
根據普通法的不方便管轄原則,即使香港法庭依據《婚姻訴訟條例》具有管轄權,如果存在更適合的法域,香港法庭可裁定停止審理。
這一原則要求法庭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域的法庭更適合審理此案件,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效率。
禁訴令的適用
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防止法律程序的重複或訴訟的拖延,香港法庭可以向當事人頒布禁訴令。
禁訴令禁止當事人在香港之外的法院提起或繼續進行相同的訴訟。
這種命令有助於維護訴訟的整體效率和公正,防止法律濫用。
外地結婚香港離婚可行嗎?
香港法律對於外地結婚的夫婦申請離婚設有條件,包括:
- 至少一方需以香港為居籍;
- 或在申請前三年內一方有香港的慣常居住;
- 或在申請當日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這些條件確保了只有與香港有深厚關聯的夫婦才能在此地離婚。
跨境婚姻的司法挑戰
- 跨境婚姻涉及多個法域的問題,特別是財產分配規則的差異。
- 例如,在內地,財產分配規則相對明確,這可能會影響一方選擇在哪個司法區域申請離婚。
- 香港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取決於多重因素,包括雙方的居住狀況及與香港的聯繫等。
香港同性婚姻的法律限制
目前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在香港註冊的同性夫妻無法在港申請離婚。
這一法律現狀不僅對同性夫妻造成了不便,也引發了關於法律保護和平等權益的討論。
法律的保護與進步需求
香港的婚姻法律架構正在面臨多方面的挑戰,特別是在國際化背景和社會價值多元化的影響下。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無論是國際離婚還是同性婚姻,法律制度都需不斷進步,以應對時代的需求。

香港外籍人士國際離婚
外籍人士在香港申請離婚需滿足特定條件,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申請者必須證明與香港有持續的連接,即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離婚申請日時在香港有居籍;
- 在過去三年內,香港是其慣常居住地;
- 離婚申請日時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居籍通常指的是個人將某地視為永久居住地,在香港,持有永久身份證或護照並不等於居籍。
法院會評估申請人在香港的生活是否穩定,包括其家庭、工作和社會活動等。
注意
- 如果申請人的生活重心明顯不在香港,即使居住超過三年,也可能不符合條件。
在香港和英格蘭及威爾士,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和經濟援助時,都會考慮夫妻的財產、需要和貢獻,然而兩地在處理細節上存在差異:
| 香港 | 英格蘭及威爾士 | |
|---|---|---|
| 養老金的分配 | 無此類法律 | 有明確規定 |
| 資產分配 | 除非證明有特殊貢獻,通常尋求均等 | 英格蘭法院可能會考慮夫妻雙方的未來需求 |
外籍人士在選擇離婚地點時,必須考慮到各地法院的司法權限和判決的執行力。
例如,英格蘭的離婚判決可能需要經過特定程序才能在香港執行。
對於在不同國家擁有財產的外籍人士,如何在離婚時公平地分配這些資產,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香港和英格蘭的法院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面的財產披露。
對於在香港的外籍人士而言,決定在哪裡提出離婚申請是一個重大的決策,需要根據個人的居住狀態、財產分布及其他實際因素綜合考慮。
中港婚姻離婚:在哪個地區辦理
中港婚姻關係破裂至需走上法律程序時,夫妻雙方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選擇在哪個地區辦理離婚。
香港與內地在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可能會對雙方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
| 香港 | 內地 | |
|---|---|---|
| 辦理離婚的資格 | 一方在香港居住超過三年,或與香港有緊密的財務及家庭生活關聯 | 跨境婚姻中的一方如果仍是內地居民,也可能符合資格 |
| 財產披露 | 雙方必須進行全球財產披露 | 要求與香港大不相同 |
| 子女撫養權 | 傾向於將子女撫養權給予一方,以保持兄弟姐妹間的親密關係 | 可能會被平均分配給父母 |
| 財產分配的考慮 | 會考慮夫妻的生活標準和婚前協議等因素 | 會考慮是否有婚前資產和父母的饋贈,可能不會納入共同財產 |
選擇在哪裡離婚,需考慮多個因素,例如夫妻雙方的資產主要位於哪裡,以及是否有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等。
如果主要資產或公司註冊在香港,夫妻或許會選擇在香港辦理離婚。
香港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平等對待所有人,不會因為國籍、性別或婚姻地點的不同而有所偏差。
內地與香港的法律相互認可
香港於2021年通過了《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使得香港和內地在某些法律判決上達成了相互認可和執行。
這對於跨境婚姻的夫妻來說,大大簡化了法律程序,不必在兩地重複訴訟。
全球財產披露的必要性
- 披露的資料包括銀行月結單、信用卡資料及公司財務報告,這些都是法庭判斷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的重要依據。
- 不實披露可能會導致法律責任,包括監禁。
香港的法律更注重全面評估,不僅僅是資產的名義上分配。

有關香港國際離婚的常見問題
外籍人士在香港離婚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需要提交婚姻證明、居住證明、身份證明及相關的法律申請表格。
如果一方在香港申請離婚,另一方在國外怎麼辦?
另一方可以通過國際法律協助或委托當地律師來應對香港的法律程序。
在香港離婚能否申請子女撫養權?
可以申請,香港法院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撫養權問題。
離婚後,是否可以在香港對外國判決進行上訴?
若離婚判決由香港法院作出,可依香港法律進行上訴。
若是外國判決,需遵循該國的法律規定。
在香港進行國際離婚的主要法律挑戰是什麼?
主要挑戰包括處理跨國法律的複雜性、確保全面的財產披露以及國際撫養權和訪問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