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協議書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證明,並獲得香港法院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具有效力。
- 在香港申請離婚須符合三項先決條件,包括婚姻必須有效且真實,以及雙方必須結婚滿一年。未滿一年的婚姻只有經過法庭批准後才能申請離婚。
- 單方面申請須提交離婚呈請書(表格2),雙方共同申請則提交共同申請書(表格2C)。
- 在法庭頒布暫時離婚判決後的六星期,需要填寫表格5或表格5A,將暫時判決轉為絕對判決。
離婚協議書又稱為離婚呈請書,是單方面申請的必需文件。
請願人必須證明自己有法定理由相信婚姻已經走到盡頭,即法院認為「婚姻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地步」。
香港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效力及離婚程序
當男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證明,並獲得香港法院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具有效力。
按照香港的婚姻登記條例,男女雙方需要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才能辦理離婚手續,這份協議書是辦理離婚手續的必要文件之一。
這份協議書會說明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和債務處理等方面達成的共識,內容通常包括:
- 登記離婚是男女雙方的共同共識
- 關於子女的共同生活,包括應承擔的費用和支付方式及期限
- 男女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配
- 男女雙方的共同債務享有和清償責任
- 男女雙方居住安排
- 為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提供經濟援助
- 關於子女的探望權,以及執行方式
- 男女雙方共識的明確事項
- 男女雙方簽名
- 離婚協議書的製作時間表
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男女雙方的個人詳細資料和婚姻狀況,例如職業、居住地及資產狀況等。
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和分居,並經過香港法院批准,才算正式生效。
分居協議書的內容被香港法院接受後,會成為法院令,對男女雙方都有足夠的效力。
在離婚過程中,男女雙方通常會在律師的協助下達成離婚協議。
注意
- 如果不仔細考慮與伴侶達成的協議,將來在申請離婚後可能會發生多次的爭執。
- 當簽署《香港離婚協議》時,必須細心閱讀每一項協議內容,尤其是財產分配,以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 申請或提出離婚協議書的當天,婚姻中任何一方都需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 在提交申請前的三年期間內,婚姻中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也是必要條件。
- 若有未成年子女,則需共同討論撫養權相關事宜,這些細節也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中詳細處理。
以下會簡介香港的離婚程序,令大家能了解離婚協議書(離婚呈請書)及共同申請書在離婚中的使用。

香港申請離婚的三項先決條件
只要符合以下三項先決條件,就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
- 婚姻必須是有效且真實的,例如:假結婚或重婚皆為無效或不真實存在的婚姻。婚姻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國家結婚則不重要。
- 雙方必須已經結婚滿一年,未滿一年的婚姻只有經過法庭批准後才能提出離婚申請。
- 雙方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才能在香港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其中一項條件可以是:
- 在提出申請時,雙方任何一方必須居住在香港
- 在提出申請前三年內,雙方任何一方慣常居住在香港
- 在提出申請時,雙方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是否有密切聯繫視乎個案而定
離婚程序(一):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單方面申請離婚須提交離婚呈請書,雙方共同申請離婚則提交共同申請書。
單方面申請離婚所需文件
申請離婚的一方必須填寫一份離婚呈請書(表格2)和其他相關文件,連同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提交至香港家事法庭。其他相關文件如:
- 子女安排的陳述書(表格2B)
- 財務報表(表格E)
- 訴訟程序通知書(表格3)
- 文件送達認收書(表格4)
| 文件 | |
|---|---|
| 表格2 | 離婚呈請書 |
| 表格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
| 表格3 | 法律程序通知書 |
| 表格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
| 屬實申述 | 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
所有相關離婚表格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呈請人必須證明婚姻已經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已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她共同生活
-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亦同意離婚
-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2年,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如果丈夫的行為令妻子無法合理期望與他共同生活,而妻子不想等待分居一年或兩年,則妻子可以考慮以「不合理行為」為離婚理由,即時申請離婚。
雙方申請離婚所需文件
雙方若同意共同申請離婚,則需要提交一份共同申請書(表格2C)、子女安排的陳述書(表格2D)和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
| 文件 | |
|---|---|
| 表格2C | 共同申請書 |
| 表格2D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
| 共同申請書 | 共同申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
雙方必須向法庭證明:
-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或
- 在提出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雙方已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沒有被撤回。
若雙方同意離婚並且沒有子女撫養權或財產分配上的爭議,則雙方可同意共同申請離婚,這是最快的離婚方法。
離婚程序(二)及(三):離婚呈請書送交至配偶、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若申請離婚是單方面的,呈請人必須將一份經法院蓋印的離婚呈請書副本透過第三者面交或以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即呈請人的配偶)。
如果是共同申請離婚,則不需要將離婚呈請書送交至配偶。
注意
- 如果呈請人與答辯人失去聯繫多年,致使呈請書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答辯人,則呈請人可以向家事法庭申請,在報章上刊登呈請書。如果法庭批准,則可以作為替代送達方式。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呈請人須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法庭在確認呈請書已送達答辯人後,才會安排聆訊日期。
要證明呈請書已送達答辯人,有兩種方法:
- 答辯人已交回填妥的表格4
-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蓋印副本送達答辯人
若是共同申請離婚,只要相關文件都準備妥當,就能安排聆訊日期。

離婚程序(四)及(五):暫準離婚令及最終離婚判決
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會被排進以下兩個案件表之一,司法常務官會發出聆訊日期、地點和時間的指示,也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抗辯案件表 | |
|---|---|---|
| 編入情況 | 答辯人未向法庭提交答辯書;共同申請離婚的案件也會同樣編入 | 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答辯書 |
| 法庭審視 | 呈請人所提交的證據 | 雙方的證據 |
| 出庭 | 雙方不需要出庭 | 案件雙方可能需要出庭 |
在特別程序案件表中,法庭會發出審訊指示。如果法庭接受並滿意呈請書所提供的證據,就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將其存檔。
雙方將收到列出雙方已同意條款的副本,法庭會頒布臨時離婚令,暫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在抗辯案件表中,法庭會審視雙方的證據,然後決定是否頒布臨時離婚令;如果法庭認為證據不足,就會駁回呈請。
注意
- 如果在法庭頒布離婚令期間出現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的問題,或任何一方申請經濟援助,例如贍養費,法庭就會押後有關事宜,由內庭處理。
- 必要時法庭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經濟狀況提交誓章。
最終離婚判決
在法庭頒布暫時離婚判決後的六星期,相關當事人需要填寫“將暫時判決轉為絕對判決申請表”,交回家事法院,以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若為離婚呈請,需填寫表格5,若為共同申請,需填寫表格5A。
如果雙方有共同的子女,除非法庭滿意子女福利安排,否則暫時判決無法轉換為絕對判決。
如果雙方有共同的子女,法庭有責任考慮其福利安排。當家事法院滿意子女福利安排時,會發出絕對離婚判決證明書。
離婚調解
夫妻雙方在面臨離婚及相關事宜時,可以透過離婚調解來解決。
家事調解的目的是協助夫妻雙方保密地解決有爭議的問題,例如日後子女的撫養及財務的安排等,以達成協議並避免訴訟。
我們擁有一支熱心而出色的團隊以及合作夥伴,擁有豐富的案件處理經驗,歡迎聯絡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