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贍養費計算方式 | 贍養費比到幾時 | 一蚊贍養費
「1元」象徵式贍養費的重要性
當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程序時,贍養費的問題常常是一個敏感且複雜的問題,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在某些情況下,妻子可能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財政能力來維持基本生活開支,因此決定不向對方索取贍養費。這樣的決定可能會影響妻子未來重新爭取贍養費的權利,因為如果她未向對方索取贍養費,那麼她在日後重新爭取贍養費時,可能會面臨一些困難。
為了保障妻子或雙方日後重新爭取贍養費的權利,其代表離婚律師應建議向對方索取「1元」贍養費。儘管「1元」贍養費只是象徵式意義,實質上並不會真正支付,但其好處是可以保障妻子或對方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妻子或對方在日後需要重新爭取贍養費,她可以向法庭申請修改「1元」贍養費的命令,並向對方索取實際的贍養費。
更改子女贍養費
更改子女贍養費
在香港的離婚案件中,子女的贍養費問題往往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一般法庭命令規定,父母雙方需要支付子女的贍養費至滿18歲或完成學業為止,以較後者為準。此外,子女的贍養費通常按月支付。
在父母離婚後,父母雙方可以就子女的贍養費達成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經過法庭判定後,無論是父母雙方同意或法庭判定的數額,每月的贍養費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例如,子女需要升讀大學或出國留學,支付一方的財務狀況發生了變化等等。
然而,如果在離婚時子女仍處於年幼階段,調整其贍養費是很難避免的。這可能會導致父母雙方在數額上產生分歧,甚至引發訴訟。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最佳的處理方法是在贍養費命令中加入一些條款。例如,可以按照政府每年公佈的通貨膨脹率作為指標,自動調整贍養費。此外,也可以在贍養費命令中加入條款說明,如當子女所就讀的學校收取的費用增加時,贍養費也會自動相應增加。
總之,在離婚程序中,子女的贍養費問題需要父母雙方妥善處理,以確保子女的生活和學習需要得到保障。建議父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共識,並在贍養費命令中加入一些條款以應對未來的變化。如有需要,也可以請專業律師提供協助和建議,以確保離婚程序的順利進行。
申請調整贍養費數額
申請調整贍養費數額
當夫妻離婚後,任何一方的生活或財務狀況都有可能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會對贍養費產生影響。例如,丈夫再婚以致有了新的家庭負擔、因病無法工作或長期失業等等,都可能導致他無法支付原有的贍養費。為了避免雙方需要定期向法庭申請調整贍養費,建議雙方可以事先同意贍養費每年按照通脹指數或某個百分比進行遞增。
這樣的協議可以有效地減少雙方在贍養費問題上的糾紛,同時也可以確保贍養費的增長與通貨膨脹相符合。如果贍養費的增長與通貨膨脹率不符,可能會對贍養費的實際價值造成影響,甚至會導致子女的生活質量下降。
追討贍養費
追討贍養費
如果支付贍養費的一方拖欠付款,收款人可以向家事法庭提出追討申請。不過,追討贍養費是有追溯期的,也就是收款人只能追討12個月內未支付的贍養費欠款。
如果超過12個月未付的贍養費欠款,就必須獲得法庭的許可才能向付款人作出追討。這意味著收款人必須注意追討贍養費的時效,並及時向法庭提出申請,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贍養費追溯期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規定,如果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該欠款已逾期未繳付超過12個月,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任何人均無權透過法庭執行繳付欠款。
法庭可批准或拒絕許可,亦可免除繳付全部或部分贍養費欠款。因此,雖然香港的法律規定所欠的贍養費有利息及附加費,收款人應該盡快向家事法庭申請執行繳付欠款,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庭可以召集付款人,并就其經濟狀況、不支付贍養費的理由和清償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如果沒有充分理由,法庭可以下達新的付款命令或判處入獄。
此外,法庭還可以下達扣押入息命令,要求付款人的雇主直接從其工資中支付贍養費給收款人。當然,付款人可以保留一些合理的生活費用。此外,法庭還可以下達禁止付款人離境的命令,直到所有應付的贍養費清償完畢。
離婚贍養費 | 追討贍養費 | 贍養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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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閣下的配偶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a. 判決傳票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可傳召閣下的配偶出庭,而他 / 她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閣下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因為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如被拖欠贍養費,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再參考以下的方法處理: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然後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但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你的配偶因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你的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繳清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這樣的話,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禁止令
你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你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會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你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她將會被禁止出境。如你的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禁止令的申請。
可以的。當二人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二人也有相同權利獲得贍養費。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供養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並無分別。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責任。的確,在現實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錢較為少見。
一般評定子女贍養費,多會根據以下兩大類別: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18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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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活離婚總監 – Kate Lai
更多贍養費 常見問題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作判斷,包括:
‧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身體或精神殘疾。
‧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在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之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有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才會再細究清楚。但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等,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離婚贍養費亦可稱配偶贍養費、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為
“在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提供給對方的必需生活費用。 西方國家法律體系一般支持離婚贍養費,而在非西方國家中則不一定。”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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