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1元」贍養費,可以保障妻子或對方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
- 子女的贍養費一般須支付至滿18歲或完成學業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 收款人只能追討12個月內未支付的贍養費欠款,超過則必須獲得法庭的許可。
- 收款人可考慮以判決傳票、扣押入息命令及禁止令,強制配偶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收款人可以向家事法庭提出追討申請,並強制對方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本文說明「1元」象徵式贍養費、更改及調整贍養費數額、追討贍養費的追溯期,以及拖欠贍養費後果。
「1元」象徵式贍養費的重要性
「1元」贍養費只是象徵式意義,實質上並不會真正支付,但其好處是可以保障妻子或對方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
當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程序時,贍養費的問題常常是一個敏感且複雜的問題,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在某些情況下,妻子可能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財政能力來維持基本生活開支,因此決定不向對方索取贍養費。
注意
- 這樣的決定可能會影響妻子未來重新爭取贍養費的權利,因為如果她未向對方索取贍養費,那麼她在日後重新爭取贍養費時,可能會面臨一些困難。
為了保障妻子或雙方日後重新爭取贍養費的權利,其代表離婚律師應建議向對方索取「1元」贍養費。
如果妻子或對方在日後需要重新爭取贍養費,她可以向法庭申請修改「1元」贍養費的命令,並向對方索取實際的贍養費。

更改子女贍養費:贍養費比到幾時
一般法庭命令規定,父母雙方需要支付子女的贍養費至滿18歲或完成學業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子女的贍養費通常按月支付,父母雙方可以在離婚後就子女的贍養費達成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
經過法庭判定後,無論是父母雙方同意或法庭判定的數額,每月的贍養費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例如:
- 子女需要升讀大學或出國留學
- 支付一方的財務狀況發生了變化
如果在離婚時子女仍處於年幼階段,調整其贍養費是很難避免的,這可能會導致父母雙方在數額上產生分歧,甚至引發訴訟。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處理方法是在贍養費命令中加入一些條款,例如:
- 按照政府每年公佈的通貨膨脹率作為指標,自動調整贍養費
- 加入條款說明,當子女所就讀的學校收取的費用增加時,贍養費也會自動相應增加
子女的贍養費問題需要父母雙方妥善處理,以確保子女的生活和學習需要得到保障;如有需要,也可以請律師提供協助和建議。
申請調整贍養費數額
為了避免雙方需要定期向法庭申請調整贍養費,建議雙方可以事先同意贍養費每年按照通脹指數或某個百分比進行遞增。
當夫妻離婚後,任何一方的生活或財務狀況都有可能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會對贍養費產生影響,例如:
- 丈夫再婚以致有了新的家庭負擔
- 因病無法工作
- 長期失業
以上情況都可能導致他無法支付原有的贍養費。
這樣的協議可以有效地減少雙方在贍養費問題上的糾紛,同時也可以確保贍養費的增長與通貨膨脹相符合。
注意
- 如果贍養費的增長與通貨膨脹率不符,可能會對贍養費的實際價值造成影響,甚至會導致子女的生活質量下降。
追討贍養費的追溯期與贍養費期限
追討贍養費是有追溯期的,也就是收款人只能追討12個月內未支付的贍養費欠款。
如果支付贍養費的一方拖欠付款,收款人可以向家事法庭提出追討申請。
如果超過12個月未付的贍養費欠款,就必須獲得法庭的許可才能向付款人作出追討。
注意
-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規定,如欠款在追討程序開始時已逾期未繳付超過12個月,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任何人均無權透過法庭執行繳付欠款。
法庭可批准或拒絕許可,亦可免除繳付全部或部分贍養費欠款。
雖然香港的法律規定所欠的贍養費有利息及附加費,收款人應該盡快向家事法庭申請執行繳付欠款,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收款人必須注意追討贍養費的時效,並及時向法庭提出申請。

拖欠贍養費後果:對方拖欠贍養費可以怎樣追討?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法庭可以召集付款人,並就其經濟狀況、不支付贍養費的理由和清償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
如果沒有充分理由,法庭可以下達新的付款命令或判處入獄。
您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您的配偶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 判決傳票
- 扣押入息命令
- 禁止令
判決傳票
您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法庭可傳召您的配偶出庭,而他 / 她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
如您的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
注意
- 您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 如您的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
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付給指定收款人。
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禁止令
您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您的配偶離開香港。
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您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注意
- 如您的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
- 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您才應提出上述禁止令的申請。
男方可否索取贍養費及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男方可以向女方索取贍養費:當二人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二人也有相同權利獲得贍養費。
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供養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並無分別,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責任。
的確,在現實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錢較為少見。
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一般評定子女贍養費,多會根據以下兩大類別:
-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
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
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
- 定期付款
- 保證定期付款
- 整筆款額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
- 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
-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 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在以下情況,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18歲以上:
- 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
- 或接受某類培訓
- 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