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女方一定分一半身家?
離婚是重大決定,當中須處理的手續相當複雜,離婚業權就是其中一項。若二人同時或個別持有物業,法庭會如何分配擁有權?新買家又如何辨别婚姻訴訟物業?
在離婚手續案件中,香港和海外的財產都需要計算在內。通常都可以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財產分配爭端,10個案件中有7到8個是這樣解決的。但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財產分配協議,就需要請家事法庭裁決如何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會徹底分清嗎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夠使用 “一次性解決” 來結束雙方之間的財務負擔。”一次性解決” 指的是一次性地分配財產或/和支付整筆款額,這樣可以使雙方不需要再去煩惱離婚的痛苦,並且可以重新開始新的生活。當然,是否可以使用 “一次性解決” 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法庭在離婚案件中怎樣如何分配樓及居住地業權
夫婦申請離婚,如果兩人未能就業權達成共識,就須透過法庭解決。而法庭會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才作出判決。
持有方式
物業持有方式會影響法庭判決,但不要以為由個人單獨持有的物業,離婚後不會被瓜分。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反之,如果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考慮因素
離婚的資產分配,須顧及雙方的不同利益,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情況:
- 雙方現時及預計的收入、資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 雙方現時及預計面對的經濟需要及開支
- 雙方在離婚前的生活水平
- 雙方的年齡
- 婚姻的持續時間
- 雙方的身體及精神健康程度
- 雙方為家庭作出的貢獻(例如照顧家人)
- 雙方因離婚而喪失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 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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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庭離婚業權及財產處理方法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在審理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的權力很廣泛,最常見是:
將婚姻居所出售
其中一種命令為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若未能達成共識,則由法庭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及貢獻,作出分配。
將婚姻居所出售,出售後所得之款項將會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法庭會考慮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等等因素來決定雙方應得的金額。
離婚業權轉讓
法庭亦有權要求其中一方,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不少案例中,若女方獲得子女撫養權,即使男方獨自持有原物業,法庭亦有機會判給妻子,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水平,但如果物業價值超出女方應獲權益,法庭可能要求其繳付款項予丈夫。由於是法庭判決,雙方毋須支付繳交印花稅。
值得留意,當把未還清按揭的單位轉讓予另一方,按揭契亦須轉名,並須獲按揭公司同意。如未能通過壓力測試,銀行或要求另加擔保人。
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會產生另一問題,就是: 如居所仍然是按了給銀行,將如何作出適當的按揭還款安排? 如任何一方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問題便得以解決,但如雙方皆沒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解決的方法便是將按揭轉至妻子名下 (當然要首先取得承按銀行的同意才可行),而由她負責每月的按揭還款。如需要的話,承按銀行可要求丈夫為按揭還款作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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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持有
另一種命令是法庭裁定雙方維持以聯名持有物業,雙方須在指明情況才獲准售樓,例如其中一方去世或再婚、子女畢業等,得益則按雙方協議或法庭判決而均分。
雙方聯名持有婚姻居所,但只限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 擁有居所之佔用權,並於 (a) 雙方指定之日期將居所出售,或 (b) 妻子去世、 再婚或與別人同居時出售,或 (c) 最年幼的子女達到某指定年齡或完成其學業時出售。出售後所得之金額可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
附註: 配偶在離婚時索取物業權益時,可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有關之 離婚訴訟,以便知會欲購買該物業的買家該物業的業權已是有所爭議,有待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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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業權及財產處理
離婚是重大決定,當中須處理的手續相當複雜,離婚業權就是其中一項。若二人同時或個別持有物業,法庭會如何分配擁有權?新買家又如何辨别婚姻訴訟物業?千居在下文逐一解說。
立即跳往:離婚業權分配|法庭處理方法 |辨識離婚物業|注意事項|常見問題
離婚業權分配
夫婦申請離婚,如果兩人未能就業權達成共識,就須透過法庭解決。而法庭會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才作出判決。
持有方式
物業持有方式會影響法庭判決,但不要以為由個人單獨持有的物業,離婚後不會被瓜分。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反之,如果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考慮因素
離婚的資產分配,須顧及雙方的不同利益,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情況:
- 雙方現時及預計的收入、資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 雙方現時及預計面對的經濟需要及開支
- 雙方在離婚前的生活水平
- 雙方的年齡
- 婚姻的持續時間
- 雙方的身體及精神健康程度
- 雙方為家庭作出的貢獻(例如照顧家人)
- 雙方因離婚而喪失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 子女的利益
法庭處理方法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出售
其中一種命令為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若未能達成共識,則由法庭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及貢獻,作出分配。
轉讓
法庭亦有權要求其中一方,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不少案例中,若女方獲得子女撫養權,即使男方獨自持有原物業,法庭亦有機會判給妻子,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水平,
但如果物業價值超出女方應獲權益,法庭可能要求其繳付款項予丈夫。由於是法庭判決,雙方毋須支付繳交印花稅。
值得留意,當把未還清按揭的單位轉讓予另一方,按揭契亦須轉名,並須獲按揭公司同意。如未能通過壓力測試,銀行或要求另加擔保人。
聯名持有
另一種命令是法庭裁定雙方維持以聯名持有物業,雙方須在指明情況才獲准售樓,例如其中一方去世或再婚、子女畢業等,得益則按雙方協議或法庭判決而均分。
辨識離婚物業
離婚物業涉及訴訟,更可能受法庭禁制令限制轉售,新買家若有意購入婚姻訴訟物業,即使簽訂買賣協議,也未必能順利交吉。故買家須透過查冊,辨識婚姻訴訟物業,衡量風險。
一般而言,當物業涉及婚姻訴訟,土地登記冊上的「物業涉及的轇轕」一欄會顯示: "Certified True Copy of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除此之外,以下字眼亦可能與離婚物業有關:
- 離婚呈請 (Divorce Petition )
- 離婚令:行為理由 (Order:Divorce Behaviour)
- 分產契 (Deed of Partition)
注意事項
除了透過查冊,了解離婚物業是否處於訴訟期,準買家如有意購入婚姻訴訟物業,亦須注意涉及的風險。
未必獲批按揭
由法庭裁決須轉讓的物業屬無償轉讓,可被視為「送契樓」的其中一種,例如業主以送契方式轉讓予另一半,故與一般送契樓相同,物業可能因其破產而被收回,而銀行有可能拒絕其按揭申請。
轉讓難度高
婚姻訴訟物業有可能被當作送契樓,物業價值因而下跌,加上新買家擔憂未能獲批高成數按揭,故增加新業主日後轉售難度。
離婚業權處理較複雜, 當事人須清晰表達意願,確保權益。另一邊廂,準買家亦要了解清楚婚姻訴訟物業的風險,以免得不償失。想了解更多樓盤資訊,即上千居尋找各區樓盤。
常見問題
離婚物業初涉及他人供款,會否影響法庭分配結果?
若當初購入物業涉及第三者款額,該部份不會納入夫婦二人財產分配當中。例如夫婦買入$500 萬樓,其中 $100 萬元由男方母親繳付,當二人離婚,男方母親會持有該金額或部份業權。
可以,曾有案例為女方在男方未知情下,出售其負責供款的物業。法庭以單位業權屬丈夫為由,最終判該買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