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
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 最快離婚方法
一般而言,離婚手續和婚姻訴訟通常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中處理,由專門辦理離婚手續案的區域法院法官主審。所有的這些個案只會在法院收到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後開始研訊程序。然而,如果離婚手續案件及離婚呈請書較為複雜,或涉及相當高價值的離婚財產資產,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將個案轉往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法官通常更富離婚手續流程經驗,因此更適合處理複雜的個案。此外,某些事項只能在法院進行,例如離婚手續後的子女申請監護令(將子女的管養權交給法庭)。
四個達成申請快速離婚要求:
離婚手續的「快速離婚」的安排,目的是以節省客戶的時間為客戶提供解決的方法。
離婚程序的時間因案件的複雜性和當地法院的繁忙程度而異。通常情況下,包括離婚手續子女撫養權、單方面離婚、贍養費及離婚手續財產分配等等,一般可以在七個月左右取得法庭的判決令。
我們的專業團隊有多年經驗,能為您提供最快離婚方法,並會在整個過程全力支援及提供無上限的電話對答,直到整個離婚手續完成。
離婚手續共識
離婚申請手續共識
離婚申請得訴訟費用高昂。如果在離婚之前二人可以就贍養費、子女撫養等達成共識,可以節省金錢及時間成本。
贍養費共識
離婚申請贍養費共識
基於日後雙方的收入改變,贍養費金額也可能會更改,因而成為調整金額的原因。因此,一次性支付的好處是在短時間內把贍養費事宜完結,兩者日後也毋須再有其他贍養費事宜上的更改。
撫養權共識
離婚申請撫養權共識
離婚後子女跟哪一方居住、上哪間學校、甚至報讀興趣班,通通都要考慮清楚。事實上,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申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中,列明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財產分配共識
離婚申請財產分配共識
兩者可以以「平均分配原則」把財產50/50平均分配。而當財產分配需要採納「平均分配原則」時,也需要考慮某些條件。
離婚程序 | 离婚香港
快速離婚手續最快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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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所需要的離婚文件:
申請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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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準備的事情並不只是結束婚姻關係,更關鍵的是解決如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或撫養權、財產分配、居住安排等瑣碎但重要的問題。
因此,專業的諮詢和服務對於解決訴訟並保障當事人及其子女的權益至關重要。
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B條 ,閣下和配偶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你必須在呈請中,列明你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如果你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你亦應該在呈請中列明這些請求。
附註:
我能否在香港辦理離婚?我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閣下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前,應注意下列1至3項。
1. 結婚地點
閣下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2及3之條件,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2. 必須符合之條件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3.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一年規則」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
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法官會考慮由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須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以通姦為理由入稟離婚?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時限
夫婦的其中一方揭發對方通姦後,倘若仍繼續與對方同住超過六個月,便不能以配偶通姦為由申請離婚。原因是雙方同住,便不能顯示呈請人無法忍受與他/她的配偶共同生活。
證明
法例沒有要求呈請人必須交代第三者(即與答辯人通姦的人)的身份。離婚呈請書及承認通姦的陳述只須述明答辯人曾與第三者通姦,毋須交代第三者的身份。不過,如呈請人知道第三者是誰,亦可選擇述明他/她的身分。
呈請人必須提出事實證明通姦確曾發生,不能單憑直覺指控配偶通姦。指控一方須負起舉證責任,而舉證亦須達致「可能性佔優勢」的標準,並足以推翻答辯人的無罪推定。
離婚訴訟將會在什麼時候完結?
由申請離婚至個案全部完結所需時間,個別案件均有所不同,要視乎法庭接辦的案件數量多少、聆訊所需時間、及在法庭滿意有關子女的安排(如有)前不得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等因素而定。
司法機構有以下服務承諾(只供參考):
輪候時間 | |
i) 解除婚姻 ─ 由排期審訊至實際聆訊 | |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50 天 |
– 抗辯案件表(一日聆訊) | 110 天 |
ii) 財務申請 ─由將傳票存檔至聆訊(一日聆訊) | 110-140 天 |
我的配偶已經失蹤多年怎樣才能將呈請書和其他檔送達他/她?
您可以向法庭申請以替代方式送達文件,或以廣告替代訴訟通知。這樣的申請須附有誓章,列明提出申請的理由。
如以廣告替代訴訟通知,廣告應包含呈請書中的資訊,而任何廣告的形式必須由司法常務官決定。
如果答辯人未能在 8 天內返回文件送達認收書(表格 4)並且送達得到證明,呈請人可以申請審判指示並暫准判令,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丈夫可否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是可以的。不論是丈夫或妻子提交離婚或分居呈請書,他/她亦有可能獲財務濟助。
雖然按照普通法原則,丈夫通常要供養妻子,但法律並無區分由妻子向丈夫申索,抑或由丈夫向妻子申索的重要性。如妻子有充分經濟資源繳付贍養費,她亦可能要依法負起同樣責任。但實際上,男人向前妻索取經濟支援可能較為困難。
離婚程序第一步
最快離婚方法 | 提交離婚呈請書
呈請人須填妥「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如若二人一同一起提出。送達申請書的那一人稱之為答辯人,它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齊提供對答。
提出離婚呈請時,閣下需要填寫:
表格 2 | 離婚呈請書 (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
表格 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
表格 E | 財務報表(如適用) |
表格 3 | 訴訟程序通知書 |
表格 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 |
離婚程序第二步
最快離婚方法 |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有法庭蓋印的副本)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
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如屬共同申請,便毋須向對方送達呈請書。
離婚程序第三步
最快離婚方法 |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在送達呈請書後,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以便排期聆訊。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
案件類別表 | 費用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630元 |
抗辯案件表 | 1,045元 |
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
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
(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地點和時間,並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
離婚程序第四步
最快離婚方法 | 暫准判令
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 (類似臨時判令)解除離婚手續婚姻,雙方均毋須出席聆訊。
如果你申請提出離婚呈請時,但「答辯人」並沒有於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該離婚手續呈請將被成為特別程序案處理。
離婚程序第五步
最快離婚方法 | 離婚的最終判令
當法庭頒布暫准判令45日後,呈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離婚暫准判令轉為離婚絕對判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離婚絕對判令證明書。
有關子女的安排由法庭宣布前,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 申請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議解決撫養權、贍養費等問題,那麼離婚手續可能在6到7個月內完成,並取得法庭的臨時離婚令。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這將有助於讓申請離婚的一方更早地解決離婚案件。一旦法庭宣佈離婚,結束了婚姻關係,那麼他們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可以享受自由的生活。
雙方同意離婚最快諮詢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在所有細節上達成共識,那麼他們可能需要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事務所可以提供全面的諮詢服務,包括審查夫妻雙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並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也就是一人一半)來衡量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各自的利益。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離婚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
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呈請人必須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i)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已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ii)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iii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亦同意離婚。
(iv)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2年,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v)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假設丈夫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妻子可與他共同生活,而妻子亦急於離婚,不想以分居一年或兩年為由申請離婚。在這情況下, 妻子可以考慮以 “不合理行為” 為離婚理由, 即時申請離婚,而無需等待法定要求的分居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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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不同情況的個案下,離婚手續時間通常需要六個月至一年時間。所以,提前了解整個流程和開始申請有助雙方早日完成手續。立即聯絡我們了解更多,我們我們將指導您完成每一個步驟,並承諾為您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
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
如需安排最快離婚方法, 一些香港離婚手續的流程細節例如子女撫養權、單方面離婚、財產分配等等離婚條件,一般可以只用上七個月左右,便能取得法庭的判決令,從而可避免客戶長時間受離婚手續問題的困擾,解決客戶的煩惱。
離婚贍養費 | 香港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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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將家庭和離婚法方面的專業知識與一流的客戶關懷和務實的解決方案相結合。
我們的家庭和離婚團隊為每位客戶提供針對其特殊情况的量身定制的方法,我們以敏感和建設性的管道處理每一件事。
即時離婚 | 辦理離婚 | 離婚手續流程
如果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且沒有關於資產和子女撫養權的爭議,他們可以自行進行離婚手續,無需律師的參與。在共同申請離婚的情況下,申請人需要向法院證明在提交申請之前,他們已經連續分居至少一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他們已向法院提交了由雙方簽署且未被撤回的同意書。然後,只需填寫共同申請表,附上結婚證書的原件或經過認證的副本,並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並支付HK$630的檔案費。
之後,家事法庭將這個共同申請列入特殊程序的案件名單,申請人需要支付HK$630的行政費用。夫妻雙方無需出席聽證會,他們將收到一份附有雙方同意離婚條款的副本,審理結束後,將頒發暫時離婚令,從而解除婚姻關係。
分居二年就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不須對方同意。(雙方需要在香港。)
除了以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為申請離婚之事實基礎外,都不須要對方同意。但至於子女撫養權及瞻養費的安排,便需雙方協議會更為合適,倘若沒有協議離婚申請仍然可以的。
如果呈請人 / 申請人另一半不同意離婚、雙方子女撫養權或財務安排之前未能達成協議,便會建議諮詢離婚律師的意見。
雙方可以在獲得離婚絕對判令後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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