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 最快離婚方法
什麼是快速離婚手續?
一般而言,離婚手續和婚姻訴訟通常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中處理,由專門辦理離婚手續案的區域法院法官主審。所有的這些個案只會在法院收到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後開始研訊程序。然而,如果離婚手續案件及離婚呈請書較為複雜,或涉及相當高價值的離婚財產資產,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將個案轉往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法官通常更富離婚手續流程經驗,因此更適合處理複雜的個案。此外,某些事項只能在法院進行,例如離婚手續後的子女申請監護令(將子女的管養權交給法庭)。
四個達成申請快速離婚要求:
離婚手續共識
離婚申請手續共識
離婚申請得訴訟費用高昂。如果在離婚之前二人可以就贍養費、子女撫養等達成共識,可以節省金錢及時間成本。
贍養費共識
離婚申請贍養費共識
基於日後雙方的收入改變,贍養費金額也可能會更改,因而成為調整金額的原因。因此,一次性支付的好處是在短時間內把贍養費事宜完結,兩者日後也毋須再有其他贍養費事宜上的更改。
撫養權共識
離婚申請撫養權共識
離婚後子女跟哪一方居住、上哪間學校、甚至報讀興趣班,通通都要考慮清楚。事實上,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申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中,列明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財產分配共識
離婚申請財產分配共識
兩者可以以「平均分配原則」把財產50/50平均分配。而當財產分配需要採納「平均分配原則」時,也需要考慮某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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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離婚手續最快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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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所需要的離婚文件:
什麼是快速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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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離婚方法 | 提交離婚呈請書
呈請人須填妥「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如若二人一同一起提出。送達申請書的那一人稱之為答辯人,它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齊提供對答。
提出離婚呈請時,閣下需要填寫:
表格 2 | 離婚呈請書 (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
表格 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
表格 E | 財務報表(如適用) |
表格 3 | 訴訟程序通知書 |
表格 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 |
最快離婚方法 |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有法庭蓋印的副本)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
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如屬共同申請,便毋須向對方送達呈請書。
最快離婚方法 |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在送達呈請書後,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以便排期聆訊。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
案件類別表 | 費用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630元 |
抗辯案件表 | 1,045元 |
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
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
(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地點和時間,並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
最快離婚方法 | 暫准判令
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 (類似臨時判令)解除離婚手續婚姻,雙方均毋須出席聆訊。
如果你申請提出離婚呈請時,但「答辯人」並沒有於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該離婚手續呈請將被成為特別程序案處理。
最快離婚方法 | 離婚的最終判令
當法庭頒布暫准判令45日後,呈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離婚暫准判令轉為離婚絕對判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離婚絕對判令證明書。
有關子女的安排由法庭宣布前,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離婚先決條件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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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離婚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
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呈請人必須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i)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已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ii)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iii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亦同意離婚。
(iv)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居最少連續2年,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v) 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假設丈夫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妻子可與他共同生活,而妻子亦急於離婚,不想以分居一年或兩年為由申請離婚。在這情況下, 妻子可以考慮以 “不合理行為” 為離婚理由, 即時申請離婚,而無需等待法定要求的分居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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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
如需安排最快離婚方法, 一些香港離婚手續的流程細節例如子女撫養權、單方面離婚、財產分配等等離婚條件,一般可以只用上七個月左右,便能取得法庭的判決令,從而可避免客戶長時間受離婚手續問題的困擾,解決客戶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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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二年就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不須對方同意。(雙方需要在香港。)
除了以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為申請離婚之事實基礎外,都不須要對方同意。但至於子女撫養權及瞻養費的安排,便需雙方協議會更為合適,倘若沒有協議離婚申請仍然可以的。
如果呈請人 / 申請人另一半不同意離婚、雙方子女撫養權或財務安排之前未能達成協議,便會建議諮詢離婚律師的意見。
雙方可以在獲得離婚絕對判令後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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