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訴訟時律師會在雙方物業上設置「起釘」,除非雙方簽署同意書,物業便不能出售、加按、轉按或出租等交易。
- 銀行不會承擔「送贈契」的按揭,但由於有法庭令,法庭判給女方的物業銀行可以做按揭。
- 以「分權共有」或「長命契」共同持有的物業,通過自行協調後,只有男方轉售給女方,銀行才會接受按揭貸款。
- 離婚前接受的財產仍屬於近親轉讓,可在3年內出售,不受附加印花稅(SSD)限制。
「結婚容易離婚難」,離婚所涉及的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配等問題,並不比情感上的分離容易解決。
如果申請離婚時仍持有按揭物業,應如何處理呢?
離婚程序中物業如何分配
最好的方式當然是夫妻雙方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如果未能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則需由法院進行分配。
| 婚屋 | 投資物業 | |
|---|---|---|
| 法院通常的分配 | 判給具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 平均分配 |
|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會 | 進行產權轉移和重新申請按揭 | 出售並將資金進行分配 |
法院分配的最終結果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更多離婚程序小知識:

物業不能在官司期轉按或加按
當夫妻雙方決定離婚並需要進行法律訴訟時,律師會在雙方擁有的所有物業上設置「起釘」,物業便不能轉按或加按。
田土查冊中會顯示「Certified True Copy of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設置起釘後,除非雙方簽署同意書,物業便不能進行以下交易:
- 出售
- 加按
- 轉按
- 出租等交易
銀行得知後不會催促還款,只要繼續按時還款即可。
單方面持有物業如何分配
如果物業仍有按揭負擔,離婚後接收物業的一方就要承擔該貸款,因此物業是否能夠承擔按揭貸款非常重要。
如果物業原本是男方持有的婚姻居所,且仍有按揭負擔,那麼若男女雙方通過「送贈契」的方式將物業轉讓給女方,女方將很難承擔按揭。
注意
-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破產人在破產後五年內法院可以裁定贈與交易無效,破產官可以接管物業,因此銀行不會承擔「送贈契」的按揭。
為避免此情況,可以考慮在離婚前通過近親轉讓的方式,將物業轉名給女方,轉讓價格應以市場價格或接近市場價格計算。
如此只需證明收款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銀行一般都會批出按揭。
如果婚姻居所本來是男方持有,離婚後由法庭判給女方,這也是以「送贈契」的方式轉讓給女方,但由於有法庭令,銀行可以做按揭。
如有法庭令,就算男方破產,破產官也不能以「送贈契」之名取回物業業權。
女方單一名義持有物業
另一種情況是單一名義持有物業的女方,但收入不足,需要男方作為擔保人;離婚後該物業仍是女方持有,但男方已不再是物業擔保人。
女方如果想繼續承擔按揭,銀行會重新評估女方是否有能力承擔剩餘貸款,可能要求提供收入證明。
注意
- 如果收入不足,甚至沒有收入,銀行可能會要求女方另外找擔保人或作部分還款。
聯名物業:「分權共有」或「長命契」及法院下令轉名
如果男女雙方以「分權共有」或「長命契」的形式共同持有物業,通過自行協調後,男方將其權益轉移到女方,使女方成為唯一物業持有人。
銀行會要求雙方明確處理財產權益,只有男方轉售給女方才會接受按揭貸款,並不是通過「送贈契」送贈予對方。
銀行方面也會審查女方的還款能力。
法院下令轉名
若法院要求一方當事人(X)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Y),雖然這不屬於正常市場價格的轉讓,但有些銀行會因法院的要求而承造按揭。
但是,有一些銀行較保守,要在五年或更長時間後才願意批出按揭。

接受方沒有供款能力
如果接受一方無力供款,可以在收到財產後選擇出售物業套現。
離婚前接受的財產,仍屬於近親轉讓,可在3年內出售,不受附加印花稅(SSD)限制。
如果法院決定將財產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物業轉名時不受SSD限制,而在獲得物業後,也可以立即出售而無需支付SSD。
第二套物業房有15%的印花稅?
假設男方把婚姻居所轉名給女方,但女方本身有其他物業,由於有法庭判令,可用舊印花稅率,也可豁免SSD。
舊印花稅表可點擊這連結(用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