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物業及按揭怎樣安排或分配
「結婚容易離婚難」,結婚不僅是兩人之間的事,而是牽涉到兩家人的關係。離婚所涉及的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配等問題,並不比情感上的分離容易解決,使得離婚變得更加複雜。如果申請離婚時後仍持有按揭物業,應如何處理呢?最好的方式當然是夫妻雙方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如果夫妻未能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則需由法院進行分配。
在離婚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將婚屋判給具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而投資物業則會平均分配,但最終結果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會出售投資性質的物業,並將資金進行分配,而婚屋則需要進行產權轉移和重新申請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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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能在官司期轉按或加按
當夫妻雙方決定離婚,並需要進行法律訴訟時,律師會在雙方擁有的所有物業上設置「起釘」,並在田土查冊中顯示「Certified True Copy of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設置起釘後,物業便不能進行出售、加按、轉按或出租等交易,除非雙方簽署同意書。銀行得知後不會催促還款,只要繼續按時還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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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持有物業如何分配
如果物業仍有按揭負擔,離婚後接收物業的一方就要承擔該貸款,因此物業是否能夠承擔按揭貸款非常重要。如果物業原本是男方持有的婚姻居所,且仍有按揭負擔,那麼若男女雙方通過「送贈契」的方式將物業轉讓給女方,女方將很難承擔按揭。因為根據香港破產條例,破產人在破產後五年內法院可以裁定贈與交易無效,破產官可以接管物業,因此銀行不會承擔「送贈契」的按揭。為避免此情況,可以考慮在離婚前通過近親轉讓的方式,將物業轉名給女方,轉讓價格應以市場價格或接近市場價格計算。如此只需證明收款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銀行一般都會批出按揭。
如果婚姻居所本來是男方持有,離婚後由法庭判給女方,這也是以「送贈契」的方式轉讓給女方,但由於有法庭令,銀行可以做按揭。因為如有法庭令,就算男方破產,破產官也不能以「送贈契」之名取回物業業權。另一種情況是單一名義持有物業的女方,但收入不足,需要男方作為擔保人。離婚後該物業仍是女方持有,但男方已不再是物業擔保人。女方如果想繼續承擔按揭,銀行會重新評估女方是否有能力承擔剩餘貸款,可能要求提供收入證明,如果收入不足,甚至沒有收入,銀行可能會要求女方另外找擔保人或作部分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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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物業:「分權共有」或「長命契」
如果是男女雙方以「分權共有」或「長命契」的形式共同持有物業,男女雙方通過自行協調後,男方將其權益轉移到女方,使女方成為唯一物業持有人。銀行會要求雙方明確處理財產權益,只有男方轉售給女方才會接受按揭貸款,並不是通過「送贈契」送贈予對方,而銀行方面也會審查女方的還款能力。
法院下令轉名
如果男女雙方是由法院進行財產分配,若法院要求一方當事人(X),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Y),讓Y取得完全所有權,雖然這種情況不屬於正常市場價格的轉讓,但有些銀行會因法院的要求而承造按揭。但是,有一些銀行較保守,要在五年或更長時間後才願意批出按揭。
接受方沒有供款能力
如果接受一方無力供款,可以在收到財產後選擇出售物業套現。離婚前接受的財產,仍屬於近親轉讓,可在3年內出售,不受附加印花稅(SSD)限制。如果法院決定將財產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物業轉名時不受SSD限制,而在獲得物業後,也可以立即出售而無需支付S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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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物業房有15%的印花稅?
假設男方把婚姻居所轉名給女方,但女方本身有其他物業,由於有法庭判令,可用舊印花稅率,也可豁免SSD。舊印花稅表可點擊這連結(用表2):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tamp/stamp_duty_rat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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